? 國辦公開辦函〔2015〕207號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信息公開辦公室:
《關于商請明確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綜合參考我國訴訟法和其他國家信息公開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信息公開工作實際,經征求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等單位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點確定問題
1.申請人當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或者將信息公開申請寄送至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在實際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電話聯(lián)系申請人予以確認,并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沒有提供聯(lián)系電話或提供的聯(lián)系電話無法接通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做好登記,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lián)絡之日啟動處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對外公布的信息公開申請郵箱提交申請的,自電子郵件系統(tǒng)接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對外公布的信息公開申請傳真提交申請的,自傳真收到并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5.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對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請的,以行政機關規(guī)定的時間為收到申請之日,沒有規(guī)定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信息公開處理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二、關于補正期間停止計算期限問題
申請人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依法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的,依申請辦理時限可以自補正通知發(fā)出之日停止計算,待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起,繼續(xù)計算剩余期限。補正通知發(fā)出之日當日以及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當日,不計算在內。
行政機關在補正通知中明確了合理的補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請人逾期不提交補正材料的,視為撤回信息公開申請。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