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公開辦函〔2021〕3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21年9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確立的法定制度安排,是全面反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加強政府信息管理、展現(xiàn)政府施政過程及結果的重要方式,對于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為更好發(fā)揮年度報告的重要作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條的要求及授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并根據(jù)情況變化適時更新。
一、報告內容
年度報告內容,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確定,不能遺漏,也不宜泛化。
(一)總體情況。
這一項報告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總體情況,對本機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情況進行綜述,主要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監(jiān)督保障(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各級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等方面,重在聚焦主題、簡明客觀,篇幅原則上不超過一千字。
(二)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這一項主要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法定主動公開內容中,適宜以數(shù)據(jù)方式呈現(xiàn)且具備統(tǒng)計匯總價值的內容,包括(一)(五)(六)(八)共四項,其中,第(五)項的行政許可數(shù)量、第(六)項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數(shù)量,包括已公開和依法未公開的全部處理決定。各項數(shù)據(jù)核定時間點為報告年度的12月31日。
(三)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這一項主要報告兩方面情況:一是申請人的類別;二是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最終處理結果。此項內容重在數(shù)據(jù)準確、要素齊備,全面客觀反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和辦理情況,便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工作動態(tài),使社會各界了解政府公開透明進程。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這一項主要報告兩方面情況:一是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處理結果情況;二是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處理結果情況。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行政訴訟處理結果需進一步區(qū)分兩類情形,分別是“未經復議直接起訴”和“復議后起訴”。
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只計算原行為主體的案件數(shù)量,不計算行政復議機關的案件數(shù)量。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這一項主要報告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此項內容重在實事求是、明確具體,避免籠統(tǒng)模糊、泛泛而談。查找問題要有針對性,改進舉措要有實效性,不得出現(xiàn)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現(xiàn)象。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這一項主要報告本機關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專門要求通過年度報告予以報告的事項。
各行政機關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情況,在此處專門報告。
各行政機關年度報告格式模板附后。此前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類報告和統(tǒng)計口徑,隨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失效而失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的本級政府年度報告格式,參照這一格式模板辦理。黨的工作機關加掛行政機關牌子的單位,年度報告內容依據(jù)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國辦公開辦函〔2019〕51號)確定,并參照這一格式模板辦理。
二、報告方式及時間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的方式及時間。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機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的具體范圍,由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按照“行政性、外部性、獨立性”三要素的標準予以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向社會公布本政府機關(指以政府以及政府辦公廳(室)的名義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的年度報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參照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的要求,向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實行垂直領導的系統(tǒng),逐級向本系統(tǒ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不向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但是,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要向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送本機關的年度報告。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年度報告的審核把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集中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年度報告,一方面便于公眾查閱,另一方面通過這種方式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行政機關范圍予以明確。在集中公布的基礎上,各行政機關可自行通過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機關年度報告。實行垂直領導的系統(tǒng),參照上述要求公布年度報告。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方式及時間。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年度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年度報告,應當逐級匯總相關情況和數(shù)據(jù)。縣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所屬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年度報告,于2月20日前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向社會公布。地市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所屬部門和縣級政府年度報告,于3月10日前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向社會公布。省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匯總所屬部門和地市級政府年度報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向社會公布。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參照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報告要求,匯總形成全系統(tǒng)的年度報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并向社會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年度報告不僅反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也反映政府工作本身,是更好發(fā)揮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徑。通過年度報告,能夠系統(tǒng)反映各行政機關發(fā)文數(shù)量,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重要情況,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提供基礎數(shù)據(jù)支撐。要進一步深化對年度報告重要作用的認識,切實提高工作主動性、自覺性,不斷提升工作實效。
(二)加強領導。年度報告內容涵蓋行政機關日常工作各個方面,是從政府信息公開角度對本機關工作的一次系統(tǒng)梳理和全面報告。要有針對性地加強領導,確保內部協(xié)調有力,相關情況和數(shù)據(jù)做到應報盡報,全面準確。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監(jiān)督,把年度報告列入業(yè)務培訓和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要充分考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專業(yè)性,配強工作力量,確保工作質量。
(三)夯實基礎。年度報告內容涵蓋行政機關全年工作情況。要將工作做在平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五條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各項內部工作制度,避免年底突擊開展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自覺找準政府信息管理員的角色定位,協(xié)調推動本機關各內設機構加強政府信息管理的基礎工作,確保年度報告所需數(shù)據(jù)統(tǒng)得出、報得準、可核查,更好發(fā)揮政府信息公開對于政府工作的監(jiān)督、規(guī)范作用。
(四)明確責任。各行政機關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人員是第一責任人,對年度報告承擔領導責任。各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是法定責任主體,要履職盡責,高質量編報年度報告。出現(xiàn)不按時發(fā)布、發(fā)布內容不準確不全面或者內容雷同、敷衍塞責等問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嚴肅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附件: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模板
一、總體情況
(文字描述)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第二十條第(一)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制發(fā)件數(shù) | 本年廢止件數(shù) | 現(xiàn)行有效件數(shù) |
規(guī)章 | |||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 |||
第二十條第(五)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處理決定數(shù)量 | ||
行政許可 | |||
第二十條第(六)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處理決定數(shù)量 | ||
行政處罰 | |||
行政強制 | |||
第二十條第(八)項 | |||
信息內容 | 本年收費金額(單位:萬元) | ||
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
三、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本列數(shù)據(jù)的勾稽關系為:第一項加第二項之和,等于第三項加第四項之和) | 申請人情況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組織 | 總計 | |||||||
商業(yè) 企業(yè) | 科研 機構 | 社會公益組織 | 法律服務機構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shù)量 | |||||||||
二、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shù)量 | |||||||||
三、本年度辦理結果 | (一)予以公開 | ||||||||
(二)部分公開(區(qū)分處理的,只計這一情形,不計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開 | 1.屬于國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 | |||||||||
3.危及“三安全一穩(wěn)定” | |||||||||
4.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 | |||||||||
5.屬于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 |||||||||
6.屬于四類過程性信息 | |||||||||
7.屬于行政執(zhí)法案卷 | |||||||||
8.屬于行政查詢事項 | |||||||||
(四)無法提供 | 1.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 | ||||||||
2.沒有現(xiàn)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補正后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 |||||||||
(五)不予處理 | 1.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 | ||||||||
2.重復申請 | |||||||||
3.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 | |||||||||
4.無正當理由大量反復申請 | |||||||||
5.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 | |||||||||
(六)其他處理 | 1.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 ||||||||
2.申請人逾期未按收費通知要求繳納費用、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 |||||||||
3.其他 | |||||||||
(七)總計 | |||||||||
四、結轉下年度繼續(xù)辦理 |
四、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行政復議 | 行政訴訟 | |||||||||||||
結果維持 | 結果 | 其他 | 尚未 | 總計 | 未經復議直接起訴 | 復議后起訴 | ||||||||
結果 | 結果 | 其他 | 尚未 | 總計 | 結果 | 結果 | 其他 | 尚未 | 總計 | |||||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文字描述)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文字描述,收取信息處理費情況在此處報告。)